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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投资法》摘编
2008-11-03 09:20  文章来源:驻喀麦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喀麦隆政府于1994年1月24日颁布了《喀麦隆投资法》,总共五章58条。

  喀政府制定投资法的宗旨在于:
  a.支持和促进在喀麦隆的生产性投资;
  b.鼓励利用本地资源、创造就业、生产内销和有竞争力的出口商品和服务、增加成品出口、引进先进技术、保护环境和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投资法规定,任何喀藉和外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按照喀麦隆的现行法律和法规,投资从事经济活动。并享受与喀麦隆国民同等国民待遇。

  为了鼓励投资建厂,创造就业机会,喀在投资法中规定了如下主要优惠政策:
  在为期三年开办期内,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免除:
  ----资本增加注册税;
  ----投资计划中用于业务的不动产契约注册税;
  ----实现投资计划而获得的土地、建筑等不动产的财产转移税;
  ----为实现投资计划所签订的房屋、土地及建筑物等合同的注册税;
----投资计划的信贷分配税(TDC);
  ----公司税中的最低承包税;
  ----公司特别税;
  ----企业保险合同的注册特别税;
  ----从公司纳税的第一年始,可享受减免50%的公司税(TS)。

  在企业经营阶段,可享受以下权益:
  ----免征最低公司税;
  ----免征公司特别税;
  ----减免法人50%的公司税和企业主50%的工商所得税(BIC);
  ----减少经营阶段50%的流动资本所得比例税(TPRC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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