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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商业活动法实施细则
2008-11-04 04:11  文章来源:驻喀麦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喀1993年11月20日颁布第93/720号总理令,法令规定了商人进行商业活动,尤其是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条件,全文共六章六十七条。简介如下:

  A.定义

  法令规定了对进口、出口、批发、零售、一般贸易、分销、售后服务、固定贸易等15种销售与贸易行为的法定含义。

  B.法令适用范围不包括下列情况:

  a.享受自由工业区制度待遇和已获得投资法批准的企业;

  b.由部级官员或宣过誓的公职人员执行的拍卖活动;

  c.由债权人进行的销售;

  d.由手工业者进行的销售以及上述规定的临时性销售和服务;

  e.与上述规定的企业生产有关的活动。

  C .商人的分类

  法令根据不同经营方式和纳税方式将商人分为三类。

  D.从商的条件

  除法律和条例所规定的不能兼任和无资格者外,在全国范围内,从商是自由的。但是,所有商业活动均须符合下列条件:

  -正式注册;

  -有成立声明;

  -有商人职业证书;

  -需要时,拥有场地和设备;

  -遵守其它的职业义务。

  E.外国人从商预先批准许可证的申领

  外国人从商须得到预先批准许可证书,该证书的申请表格以英语或法语填写,根据商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的资料,说明计划从事贸易的性质、目的、公司的地址、公司总部的地址、资金形式及开户行证明和帐号等有关说明。申请文件向中央或省级商业主管部门递交并得到按年代编号的收据,自递交之日起30天至45天内须颁发许可证,超过期限即可认为许可证已发放。任何拒绝的决定均须按规定说明理由并正式通知申请人,以便补偿文件再申请。

  下列商人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在喀麦隆居住并已从商的外籍自然人和法人;

  -与喀麦隆签有商业活动互惠协议国家国籍的任何自然人;

  -任何带有外国资本的公司,该公司总部设在喀麦隆,而公司至少51%的资本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由喀麦隆国籍的自然人所拥有;

  -已获得商业资格的外籍人员;

  -将外国企业改建成贸易公司。

  F.商品的销售与服务

  a.购买

  凡销售活动,无论是用于消费或出售,均须出具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相符的发票。

  b.销售

  凡在喀麦隆注册的公司可自由的决定其分销政策。但:

  -不得诱发不正当竞争的做法;

  -过期的人和牲畜不宜使用的或对环境有害的产品禁止销售;

  -凡涉及最低数量或搭配其它产品的零售价应符合买主或消费者的利益;

  -给消费者提供的销售或销售报价、服务或服务报价中,有权采用免费、鼓励的形式。

  c.价格

  禁止与价格有关的反竞争做法;禁止倾销性亏本销售;禁止以各种名义而进行的廉价处理;禁止数量和销售条件上的歧视性价格做法。

  d.付款

  除当事人的协定外均以现款支付,在未商定前不应付款,买方如付卖方定金,卖方未能执行合同而应付给买方双倍的预付定金。任何商人不得拒收由在喀正式注册的信贷机构或银行出具的使用票证,否则将受到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惩罚。

  G.交货和担保

  -按商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所售商品及附件;

  -交货费用由销售者负责,如货物被抢,有关费用由购买者承担;

  -交货中出现的遗失和损坏,由承担已售商品运输风险者负责;

  -交货地点在销售时约定;

  -注明交货日期,如分批交货,依次注明日期、数量和质量;

  -用英文或法文填写发货票、说明书和担保证书。

  H.进口和出口

  -由具有商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进口或出口,被认为是为其活动所需而进行的;

  -进口和出口是自由的,不能容忍法律、条例、国际条约或协定所未规定的任何限制性和歧视性措施;

  -进口和出口须向政府部门事先申报,以便统计、审查、核对和颁发原产地证明书;

  -进口和出口需按规定使用发票;

  a.发票应按细则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出具;

  b.如用外汇结算,发票须注明约定兑换价格。

  -在国境内的转口须服从双边、多边、国际惯例和协定。

  I.运输和储存

  a.运输

  由商人进行的动产或商品的公共运输,须提供产品性质的文件及植物卫生、不变质和产地证书外,还须出具与运输方式相符的注明启运地和目的地的单据。

  运输的物品和物品的包装,需符合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

  b.储存

  -商品或产品的储存必须拥有适合商品的场所及仓储设施;

  -商人不得拒绝销售储存商品;

  -无供货者和无原产地发票或文件的库存商品被视为走私商品;

  -未经许可进行的分销商品,被视为走私商品;

  -拥有法律所规定禁止进口、生产和拥有的商品或产品,被视为走私商品;

  -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J.售后服务

  凡销售耐用消费品均须保证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范围包括轻、重型设备、各类仪器、各种运输车辆,一般指非消费品。

  售后服务的内容包括:

  -购前的咨询服务;

  -设备使用的示范表演;

  -设备运转使用;

  -送货上门;

  -已售货物的定期检修;

  -保证商品良好的运转使用;

  -正常使用期间提供更换零件;

  -更换确认的残次零件;

  -应顾客的要求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从事耐用商品的销售必须拥有:

  -足够的更换零件;

  -保证售后服务的人员、设施和设备;

  -提供给顾客的技术资料。

  销售方必须保证:

  -如停止销售某种工业设备或运输车辆,必须保证十年内或按协议规定期限内更换配件;

  -对售后服务人员培训;

  -向买主提供售后服务的合同。

  K.违法和惩罚

  L.其它

  负责商业的部长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国家的经济环境、经济安全;保护消费者及人民的食品安全和对出口产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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